温住建发〔2014〕302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市政环保局、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施工合同标后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2013〕7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开展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可采取抽查、定期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并将其作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纳入温州市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为招投标管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及日常监督等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合同当事人限期改正。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给对方履约情况恶意、虚假评价或实施打击报复的合同当事人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合同当事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我委将适时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组织实施。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22日 |